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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因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西安市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仪路十字右转时,与被害人程某甲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碰撞碾压,致程某甲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刘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甲无事故责任。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责任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血醇检验报告、车辆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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