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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021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大厦**栋**。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C4。2020年9月9日5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湘******号三轮汽车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地段时,遇行人续某某拉着人力手推车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由于刘某某驾车行驶至人行横道未停车礼让,致使湘******号三轮汽车左前部与人力手推车左侧把手相接触碰撞,造成续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续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20年9月22日出院后在家中死亡。2020年10月19日,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区大队出具第4304051202000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续代元无责任。2020年10月29日,刘某某与续某某近亲属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在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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