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8时3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D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向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街与玉龙路“T”型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由玉龙路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18日10时31分,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翁牛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6.光盘2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英利
书记员:张 岩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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