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小区**号楼**号车库,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8时3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D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向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街与玉龙路“T”型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由玉龙路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18日10时31分,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翁牛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6.光盘2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利

书记员:张 岩

2019年9月24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