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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达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超过核载质量的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通港路从寮仔村高铁4号线往南埔镇塘头村高铁5号线工地行驶,在高铁5号线工地向右转弯行驶时,碰撞被害人曾某甲驾骑的二轮人力自行车,造成被害人曾某甲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3日死亡及闽******号重型自卸货车、二轮人力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甲系此次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毁损伤、颅脑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等,终因循环等功能衰竭而死亡。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曾某甲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报告、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鉴定报告等;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等;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过核定载重质量的重型自卸货车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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