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6时3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甘J*****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处时,与道路东侧步行的葛某某、王某某发生碰撞,致葛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某、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葛某某家属及王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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