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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四川省广安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麻城市**公路**加油站前路段撞上路边施工石堆,致使石头砸向施工工人刘某宏,造成刘某宏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某委托旁人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2.31mg/100ml。经鉴定,刘某宏的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事故发生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下部与石块发生接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道路上施工时未经许可堆放石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刘某宏无责任。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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