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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A*****号出租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福银向1081KM处时,与将车停于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粤B***** 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余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男,殁年44岁)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下午前往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州大队投案。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余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余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

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1.鄂A*****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的安全技术状况经多项静态技检,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2.粤B*****小型越野客车的行车记录视频和警方现场照片均显示,该车事发时的前/后危险警告灯均处于点亮状态。3.通过整体分离物结构特征比对:事故现场提取的一块较大的带有圆形孔洞的白色塑胶饰板,系鄂A*****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右下部缺损处的整体分离物。4.通过车体痕迹的比对检验:鄂A*****小型轿车右前下角和右前侧低位碰撞过应急车道内停驶的粤B*****小型越野客车左后轮处蹲着换胎的驾驶人余某某和弯腰照明的乘坐人李某某的事实成立;没有迹象表明,鄂A*****小型轿车行驶中与头西尾东停于应急车道内的粤B*****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过车体接触。5.本起交通事故的碰撞形态为:事发前的鄂A*****小型轿车由东向西骑跨慢/应急车道分界线行至事发地点,其车身右前下角和右前侧低位碰撞应急车道内停驶的粤B*****小型越野客车左后轮处蹲着换胎的驾驶人余某某和弯腰照明的乘坐人李某某,导致前抛的两名受害人与停驶的粤B*****小型越野客车左前下侧发生擦蹭后摔落于应急车道内。碰后的鄂A*****小型轿车则前滑至应急车道内停止。6.鄂A*****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无条件计算;根据粤B*****小型越野客车的行车记录视频中显示的鄂A*****小型轿车车身划过路边静态参照物的相对时一速关系估算,鄂A*****小型轿车制动反应/作用中碰撞粤B*****小型越野客车驾/乘人的瞬时速度约在95km/h左右。

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病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租车承包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频光盘;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科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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