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赤壁市**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和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刘某某驾驶鄂LLB***号小车沿赤壁市**大道由北往南行驶,次日零时许当车行驶至赤壁市**大道**桥北**宾馆门前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倪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又撞到中央护栏,中央护栏又撞到对向由鲍某某所驾驶的鄂L62***号车。造成电动车上的承载的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倪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后投案自首。经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来某某、邱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倪某某、鲍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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