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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住竹溪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渝F****3号轻型栏板货车,在甘钦线1848竹山县柳林乡公祖村公祖小学附近路段实施倒车时,将路上行人朱某某(男,殁年88岁)撞倒,造成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呼吸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已支付死者安葬费等费用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害人近亲属柳某丙(系死者朱某某次子)给被告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1份。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柳某丙、柳某甲、柳某乙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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