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时2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内载被害人周某甲,沿汉川市**公司门前路段,撞倒路边护栏后翻车。造成周某甲受伤死亡,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2020】006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胸腹部开放性损伤死亡,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甲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从宽处理建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何某某、周某乙、某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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