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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和2020年8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杨艳、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号牌为鄂A****0的小客车,行驶至本辖区东风大道高架桥桥南入口处时,与由肖某某驾驶并停于此处的车号牌为鄂A****3施工工程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站于该工程车尾部的被害人丁某某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腹部开放性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丁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驾驶证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抓获、破案经过,证人肖某某易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丽

检察官助理:彭敏翔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21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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