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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猇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51974********,汉族,大专文化,宜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猇亭区**巷**号,住宜昌市猇亭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7时3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E****0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主路至先锋路路段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推行“新马”牌人力三轮自行车的谭某某发生尾随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宜昌市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刘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接受警察调查。2019年12月31日,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检验报告、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翔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猇亭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339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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