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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7月8日、2019年9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鄂F****7小型轿车由南漳县武安镇街道出发,行至武安镇**村**路段,因刘某甲驾车占道,刘某乙(男,70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后载殷某某,女,64岁)避让时操作不当侧翻后两车发生碰撞,致刘某乙、殷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刘某甲电话报警,并将刘某乙、殷某某送往救治,殷某某于2019年5 月3 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殷某某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刘某乙骨盆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本案经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乙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殷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苗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0428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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