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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4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管理区**分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浙C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经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铁路货运温州西站前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已开启右转向灯并伴有语音提醒)时,车辆前部与右侧同方向直行的由被害人胡某某所骑的哈啰共享自行车(扫码编号:9190749139)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和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遭机动车辆碾压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所在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家属15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归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证明、营业执照、交通事故认定书、遗体火化证明书、谅解书、和解协议、经济赔偿凭证、车险车辆信息资料、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检验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经过监控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刑事谅解,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荣付

检察官助理:林夕慧

2020年77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温,联系电话:180861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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