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村**社**号,农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甘L****号车由西向东行至泾川县荔堡街道旭东五金经销部门口处,与行人吕某甲相撞。2019年11月1日吕某甲经泾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吕某甲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吕某乙、脱某某、吕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奇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2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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