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志强,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志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30分许,在菜姚公路长葛境大周镇小谢庄村路段,刘志强持C1证驾驶豫KYT***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吴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同向行驶时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刘志强驾车逃逸,后梅某某持C1D证驾驶豫K6V***号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又与吴某某发生碾压,造成吴某某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2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志强负该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3月4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为:1.死者吴某某头部的损伤:口、鼻腔出血,脑干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撞击所形成,足以致人死亡。2、死者吴某某胸腹部的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肝脏破裂;脾脏破裂;胸腹腔大量积血也可以致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志强供述和辩解;
2、证人吴某甲、梅某某、张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刘志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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