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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卢某某(户籍地: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9月2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号小型汽车(载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由卢某某**滩驶往卢某某城,驶至卢某某**路段,同曹某某驾驶的豫****号客车相撞,造成刘某甲死亡、王某乙、赵某某受伤之交通事故。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甲由于闭合性胸腔内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卢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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