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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20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0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邦宽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建明镇鸡鸣村路口时,与同向驾驶二轮电动车向北左转弯的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贾某某当场死亡。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及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贾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与受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调解协议、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全晓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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