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刘某某2009年7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藁城区育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廉华街交叉口处时,与马某甲驾驶的冀A*****由南向北行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甲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冀A*****小型轿车乘车人马某乙受伤、冀A*****小型轿车乘车人聂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丙、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乙、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