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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蔚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17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号为冀G2****号东风牌小型客车,行至京拉线184KM+100M路段时,碰撞前方张某某骑行的两轮摩托车(乘坐王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微受伤,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含量鉴定书;

5.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涿鹿县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协议书和谅解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宽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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