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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京Q*****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岗子村(G111线158KM+200M处)时,发生单方事故,事故造成刘某某及乘员石某某受伤,后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建龙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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