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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室,住灌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沪BP****号小型轿车沿灌南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园门前人行横道时,撞击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凌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8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和拨打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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