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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12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7时1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新泾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弘吴大道西侧300米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对道路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妨碍了被超越车辆行驶,该车右前部撞击前方同向张某某(女,殁年71岁)驾驶的环卫电动车左后部,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作出赔偿,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惠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邓根保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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