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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力之星机动三轮车沿省道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镇**庄南边时,将前方行人王某某、吴某某撞倒受伤后逃逸,后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7日与被害人吴某某及王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6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鹤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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