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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75****日生,身份证号510411197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持D型驾照,驾驶川******号两轮摩托车,搭乘汪某某,从仁和区大田镇片那立村嘎立么组出发,往总发乡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班庄水库大坝路段时,碰撞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2019年10月3日16时许,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检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汪某某、李某某、苟某某、邓某某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寒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598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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