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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8时3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C6****重型自卸货车沿铜山新区珠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学路交叉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的被害人杜某甲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26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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