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B5****小型普通客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7省道238KM+600M处,与由南向北步行过道路的刘某甲发生相撞,造成刘某甲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救助被害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和电话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主动投案自首和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社会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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