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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6时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常骏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黄张线由北向南行驶至0KM670M(建德市**街道**村**自然村)路段处,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童某某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童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按协议履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处;

2.刑事侦查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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