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6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转向性能不合格的粤AB****号牌货车以时速54.3km/h沿广州市白某某良沙一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良城中路南7米处时,货车车头与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马路的行人戴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戴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戴某甲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戴某甲近亲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通警情单、驾驶证复印件、事故照片、和解协议书及收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戴某乙、黄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89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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