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AU****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沿邝村东路西侧路面慢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雅瑶中路交叉路口向西右转弯时,碰撞前方由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搭载被害人梁某某)的尾部并碾压了倒地的梁某某,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当场死亡、邓某某重伤二级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被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5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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