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幢**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粤AL****小轿车,超速行驶至105国道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冲口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肖某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害人肖某某因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1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肖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30日9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从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邝某某的证言、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湘凌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幢**梯**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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