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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胶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胶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系车辆所有人,自2018月3月以来,刘某甲指使该车驾驶员李某某从事超载运输违章驾驶行为。2019年4月12日7时7分许,李某某(已判决)驾驶鲁******鲁*****挂号汽车列车(该车核定载质量26.5吨,实载98.3吨,超载50.5吨、超载190%)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35KM+800M处(204国道与胶州市建设路路口北侧),因雾天观察不周依次与前方顺向刘某乙无证驾驶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匡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甲),及前方顺向停车等红灯殷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失控又分别撞到同向停车等红灯张某乙驾驶的鲁******号轻型厢式货车和对行于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厢式货车,致刘某乙当场死亡;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殷某某受伤,上述车辆部分损坏。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爱芹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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