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02时33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路与**路口西北角**广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广场工地门口时,因其观察不周,与工地看门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工具作用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379237****);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盘。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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