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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乡**庄**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9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定砀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砀公路成武段46公里+999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朱秀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郭某某死亡。朱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和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郭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随后到成武县**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候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乡**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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