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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7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后**村**号,住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2时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沿大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村路口处,与沿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左转弯的强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载王某某)相撞,致二车损坏,强某某、王某某伤,强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7日死亡。2020年2月20日,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强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一方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按交通标志通行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马金凤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试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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