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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某某********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郎某某**镇**村**组驶往梅渚镇世纪花园小区,19时许,当其沿桃园村村村通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张村路段时,因疏于观察,碰撞到躺在路上的被害人廖某某,刘某某发现异常后倒车回来查看,发现廖某某头部受伤,便找到附近的王某某让其帮忙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带刘某某至宣城和平医院抽血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8g/100ml;被害人廖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询,刘某某的E型驾驶资格已被注销;查询的皖******信息与其驾驶的摩托车实际信息不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为被害人廖某某支付了4万余元医疗费,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郎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让他人报警,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国芬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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