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不识字,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泗县***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桥北侧**米处路口时,与沿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进入非机动车道许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许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 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泗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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