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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无业。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处,与同向行驶的行人丛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丛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丛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因肺部、颅内感染继发脓毒血症,致多器官衰竭死亡。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青芸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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