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胡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于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违反规定驾驶天津****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载被害人萧某某,沿北辰区北仓延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安庄小学西侧无名路交口处,从左侧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萧某某从车上摔落,后萧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萧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萧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7月16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萧某、焦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德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状1份。
6.被告人刘某某委托辩护人张某某、朱丽颖,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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