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务农,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3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程力威”牌特殊结构货车沿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村道由北向南倒车时,将后方行人季某某碰撞倒地碾压,致季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季某某系胸腹部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季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支付赔偿了43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回执、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车辆。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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