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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2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跃迪四轮电动车,在垫江县**镇**村杨某某家附近启动时,因操作失误,将村道上行走的被害人郭某某、高某某撞倒,车辆将郭某某拖行一段距离后停下。刘某某下车查看情况后,让杨某某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随120急救车将郭某某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郭某某于当日11时许死亡。高某某的软组织损伤。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跃迪牌电动四轮车属于M类载客汽车范畴。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郭某某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019年1月6日,民警电话通知刘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刘某某赔偿了高某某及郭某某近亲属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渝鑫技术鉴字〔2019〕T6-004号车辆技术性能属性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19〕T6-005号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垫公鉴(病理)[2019]0004号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邓烈珍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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