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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4********,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庙**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23时08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B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三台县永明镇方向往绵阳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道绵盐路17KM+700M路段永明路口时,与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川B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川B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武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置。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鼎诚司法【2020】病鉴字第0005号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三台县**镇**庙**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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