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某镇某村某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 年 10月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牌柳汽货车沿黑河堤东岸由北向南左转弯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沿黑河堤东岸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相撞,致赵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双下肢之损伤属重伤。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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