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淄博市周某某**纺织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某某**路**巷**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9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淄博市周某某二十里铺村委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昼翔路向南右转弯过程中,其车左前部碰撞由聂某乙看护的坐在儿童车上在车行道内停留玩耍的聂某甲(女,2岁)后并碾压,致聂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6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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