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初中文华,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夏家店街道某某村某某屯某某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303省道由夏家店往大房身方向行驶,行驶至S303省道43公里处时,与前方道路右侧推人力三轮车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在事故现场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辉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