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303省道由夏家店往大房身方向行驶,行驶至S303省道43公里处时,与前方道路右侧推人力三轮车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在事故现场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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