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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2000********,汉族,大专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河口瑶族自治县**镇**队。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0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曲靖市陆某某板桥镇白塔村驶往曲靖市马龙区月望乡,18时58分许,当其驾车沿陆某某跨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陆某某跨江路K1+140M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车辆的过程中与对向车道内的骆某某驾驶沿陆某某跨江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骆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骆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曹某某、念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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