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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J*****、冀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沿乌拉特前旗境内国道1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31公里加200米处路段时,与同向右侧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派员处警。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前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驾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0元人民币,并取的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事故车辆放行通知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9]法医临床鉴字第(26)号)、乌拉特前旗凯阳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华质司法鉴定所([2019]交鉴字第101号)、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336、3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 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素芬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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