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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曲检刑刑诉〔2020〕14号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4********,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7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本院批准逮捕,曲周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D**号三轮汽车沿曲周县河南疃镇环镇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河南疃镇环镇路与曲周县河南疃镇马兰头村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曲周县**镇**村桂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桂某某当场死亡、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桂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情况说明、户籍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告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玲、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市誉通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超载8.52吨,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现被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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