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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217省道由南向北行至**路段,与前方顺行王某某醉酒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20日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查询、电话查询记录、驾驶员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党员证明、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住院病历、死亡证明、随案移送清单、保险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附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爱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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