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G*****号白色大众捷达牌轿车沿创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南段小桥附近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蒙G*****号车辆受损,行人王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刘某某驾驶蒙G****号轿车将伤者王某某送至人民医院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人民医院。2019年12月12日19时30时许,王某某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北京中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调查认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并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霍公司鉴字[2019]05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3042号鉴定意见书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将伤者王某某送往医院后逃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延欣
检察员:夏晓倩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依法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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